序号 | 市 | 县(市、区) | 受理编号 | 举报内容 | 污染类型 | 重点问题 | 交办批次 | 调查核实情况 | 举报问题线索是否属实 | 是否整改完成 | 目前整改情况 | 牵头领导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员 | 整改问题种类 | 完成时限 |
1 | 保定市 | 涞源县 | D130000201806070040 | 保定市涞源县水堡镇独山城村后山亢宝龙碎石场,露天生产,无相关环保手续,粉尘污染严重。 | 大气 | 否 | 第七批 | 2018年6月8日,我县组织由独山城管委会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水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亢宝龙碎石场位于独山城村后山,该场利用废弃的尾碴加工建筑用石子,无任何手续,也没有相关的治污设施。 | 属实 | 是 | 联合执法组随即向碎石场下达了“立即拆除”的现场监察通知书,并对拆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盯死守。截至6月9日14时该碎石场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并清运完毕。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梁永强 | 独山城管委会 | 独山城管委会主任 张笠 | 立行立改类 | 2018年6月9日 |
2 | 保定市 | 涞源县 | X130000201806230059 | 保定市唐县百合镇迷城乡一带数十座白灰窑,以及曲阳、涞源、易县等地白灰窑,大多数为追求利益仍偷偷燃煤生产,且废气治理设施缺失或不匹配,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各白灰窑时常以停产逃避上级部门检查和督察。 | 大气 | 否 | 第二十三批 | 6月24日,由主管县长带队,立即组织县环保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排查,发现我县存在案件举报中类似企业一家:涞源县宏泰石灰石厂。该厂位于涞源县金家井乡寨沟门村,法人:庞小敏。2015年涞源县环保局对该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同年又通过了“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专项集中整治验收”,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该厂主要生产设施环保机立窑4座(3用一备),年产石灰18万吨。2条石子生产线,年产石子12万立方。废气治理设施:PPCS/HFMC除尘器+HNT脱硫塔4座、布袋除尘器8台,符合现状需求。该厂由于部分设备老化及布局不合理需进行更新,已于2017年11月15日停产。并于2018年1月进行了环境影响后评价,目前正在整改当中。根据举报所反映问题经现场检查,宏泰石灰石厂机立窑未生产,发现该厂石子生产线存在生产迹象,情况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是 | 县环保局现场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该厂立即改正,并进行立案调查,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梁永强 | 县环保局 | 县环保局局长 张殿军 | 立行立改类 | 2018年6月24日 |
3 | 保定市 | 涞源县 | D130000201806250105 | 保定市涞源县水堡镇独山城村村北后山金龙下二矿北行300米亢保龙选石厂、村西南韩富沟6家选石厂,粉尘污染严重。 | 大气 | 否 | 第二十六批 | 6月27日,我县由主管县长带队,组织由独山城管委会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水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 | 属实 | 是 | 经排查,群众信访举报的独山城村村北后山金龙下二矿北行300米亢保龙选石厂,不属于亢保龙选石厂(亢保龙选石厂已于6月9日彻底拆除),该套设备属金龙矿业所有,系该矿二次选矿设备。因河钢资源整合,已停产多年,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二次选矿设备已列入资产清单中。针对韩富沟内的6家选石子摊点,联合工作组采取分头负责,齐头并进的方法,严盯死守,对拆除过程全程跟踪监督,动用铲车、挖掘机等设备,历时5天,于7月1日中午前将6家选石子摊点设备全部拆除完毕。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梁永强 | 独山城管委会 | 独山城管委会主任 张笠 | 立行立改类 | 2018年7月1日 |
4 | 保定市 | 涞源县 | D130000201806270038 | 保定市涞源县塔崖驿乡大东沟村南1公里处徐家庄金矿,无环保相关手续,私挖乱采,破坏当地居民房基,大量开采地下水。举报人担心以后该村饮用水困难和徐家庄金矿北侧1公里处敬老院周边房屋坍塌。 | 水,其他污染 | 否 | 第二十七批 | 6月28日,我县由主管县长带队,组织由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排查,涞源县塔崖驿乡大东沟村许家庄金矿建于2016年,依法取得了探矿权,证号为:T13120090502029097。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1日。经现场检查,该矿于2016年年底停工至今,设备腐锈,无动工迹象。探矿施工作业位置远离村庄,经现场核查,作业周边未见居民住宅。现场查看有遗留矿井,深大概130米,井内有探矿时的涌出水。2016年年底该矿停工后,大东沟村村委会给井内下水泵,每天早晚各抽一次水,每次半小时左右,供大东沟村附庄许家庄村50余人饮用,没有大量开采地下水情况。经县水利局调查,未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 部分属实 | 是 | 对设备已进行拆除。该企业无相关环保手续,县环保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梁永强 | 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 |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丁利民 县水利局局长 张龙 | 立行立改类 | 2018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