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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源县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文件  发文时间:2018-07-30 16:05:0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涞源县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涞源县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输入管控,促进我县散煤质量的提升,根据《保定市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和完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散煤市场管控,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涉及劣质散煤各环节的违法行为。通过对煤炭市场清理整顿,确保煤炭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和煤炭质量,为全县大气环境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我县的运煤车辆务使其行走运煤专线(我县运煤专线只有张石高速);全面了解全县煤炭销售网点的基本情况,依法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挂靠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散煤质量抽检,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90%以上,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销售网点予以取缔;城建界内、国道两侧、旅游路线、景区周边不准经营散煤;在规划区内经营散煤必须室内封闭作业,不准露天存放、不准室外加工筛选煤炭。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质量管控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在全县境内从严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的规定,县内生产加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须同时满足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建立进销货台账、销货合同档案;签订煤炭供销合同,要标明供货数量以及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以下称《质检报告》),并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

煤炭经营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控制度。主管部门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13号令)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帐、销货合同、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牵头单位:发改局,承办单位: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县界卡口管控,控制不合格散煤输入

政府组织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制定奖惩措施,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截运煤车辆,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重点检查。过境运煤车辆应在运煤专线行驶,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需持有《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对无《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的运煤车辆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或劝返。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煤炭抽检,将抽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县政府大气办,由政府大气办将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寄送煤炭目的地大气办。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建立运煤车辆信息登记台帐、“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主要承办单位:公安局,发改局、环保局、交通局)

(三)加强散煤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1、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格管控全县散煤销售网点,不再审批新增散煤销售网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管控,按规定取缔违法违规的散煤销售网点。对无照经营、挂靠经营、出租营业执照经营的煤炭销售网点坚决取缔。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地方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主要承办单位:国土局、发改局)

2、强化煤炭质量抽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成品油、煤炭质量监测计划的通知》,对经营的煤炭进行抽检,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和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加大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加强抽检工作分析研判,对经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行为依法处罚。(承办单位:市场监管局)

3、严查运销不合格散煤。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散煤及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对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建立执法办案监管台账。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检查运输散煤的车辆,对非法流通销售散煤的车辆进行查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牵头单位:公安局,主要承办单位:交通局、市场监管局)

(四)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加大乡村散煤治理力度

1、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各燃煤使用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申报冬季取暖所需的煤炭用量,所用煤炭质量符合民用散煤标准,并提供检验报告,由环保部门抽检验收后方可使用。环保部门要对使用散煤的单位企业和住宅小区进行常态巡查,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监测散煤用户的排放质量,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罚。(承办单位:环保局)

2、加大乡村散煤治理力度。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各村民用散煤的监管,要与所辖各村签订责任状,保证农户取暖用煤质量符合标准,采购渠道正当。乡镇督促村干部在入冬前逐户告知本村农户使用的燃煤必须从正规网点采购经市场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煤炭,不准从非法渠道或违法流动商贩购买,不准自行到煤矿坑口采购不合格原煤,对发现擅自非法采购使用散煤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向乡镇政府报告,同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扣并处罚。(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各乡镇配合)

3、严格控制乡镇政府及乡直机关以煤取暖。今年九月底前各乡镇政府及乡直机关全部取消煤炭取暖,对较大的商场、超市、饭店所用的散煤锅炉予以拆除,全部实行电代煤或气代煤。(承办单位:各乡镇)

(五)依法处置劣质散煤。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置。(牵头单位:发改局,主要承办单位: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落实方案(61日-64日)。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要求,依据《保定市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制定2018年散煤强化治理落实方案,量化工作目标,明确单位和乡镇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

(二)安排部署阶段(6月5日-6月10日)召开散煤强化治理动员会。督促煤炭经营企业建立散煤进销货台帐,建立进销货合同、散煤质量抽检报告专管档案。制定2018年度散煤抽检计划,完善保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为劣质散煤管控营造农厚的舆论氛围。

(三)摸排调查阶段(6月11日-6月30日)。对全县散煤经营网点进行摸排,列出问题清单,加强联合执法,取缔散煤非法经营网点。重点做好全县散煤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加强对劣质散煤违法储运、销售和使用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从重处罚。

(四)重点整治阶段(7月1日-8月31日)。对劣质散煤重点整治,针对散煤经营网点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加强调研督导,有序开展抽检工作。及时开展“回头看”活动,适时召开调度会,有效推进散煤管控工作。

(五)会战攻坚阶段(9月1日-12月10日)。加强抽检工作分析研判,适时组织秋冬季劣质散煤”百日会战”行动,以储煤期、旺销期和冬季取暖期为重点,加大联合执法和督导督办力度,重点打击不法散煤经营者走村串户、游击兜售劣质散煤行为。及时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推进管控工作落实。

(六)总结提升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各单位进行自查自评、考核评比和年终总结,分析整治效果,归纳整治经验,进一步梳理典型案例,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联防联控。成立涞源县煤炭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峰任组长,梁永强、杨柒零、刘旭峰、徐润雨、汪源、李志英任副组长,大气办、宣传部、监察委、环保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国土局、林业局、交运局、安监局、人社局、公安局、法院、法制办、财政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场监管局,由张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县散煤强化治理工作,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县、乡、村三级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二)抽调专人成立综合执法队伍,明确具体职责。从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国土局、交运局各抽调3人,公安局抽调4人,共计16人组成专门执法队伍。执法队由市场监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队长,其他单位除抽调人员必须到位外,还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具体任务职责是:定期研究全县散煤治理存在的问题,及时拿出整改方案或意见;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散煤坚决依法打击;对水堡煤炭物流园区加大督查巡查力度,为取缔园区做好准备;负责城北金家井高速路口煤炭运输车辆的检查。

(三)加强督查考核,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国土、发改等部门作用,对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燃用劣质煤的违法行为,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格惩治。要将劣质散煤管控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治理目标完成效果情况,实施分阶段考核。

(四)加强协调调度,做好信息反馈。牵头单位定期对专项行动进行协调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进行通报。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成员单位向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向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情况。

(五)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要坚持台账管理、分级调度、线索移交、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等制度,以提升散煤质量为目标,把握劣质散煤管控监管重点任务落实、交办问题清理整改等关键,对环保部门强化督查,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一个一个认真查,一项一项“回头看”,既要逐个排查整改进度和成效,又要注重是否做到举一反三,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要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规定,明确责任追究体系,对清理整改不认真、底数不清、工作不落实的进行量化问责。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