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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住房保障专栏  发文时间:2016-10-24 15:56: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机制,保障我县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本县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及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及退出,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第二条  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递交申请;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递交申请同时需提供单位证明;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涞源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须在同一户籍下,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1.2-1.5 倍的家庭(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城区范围内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也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廉租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1、涞源县户籍地为不包括城区办的其他乡镇户籍;2、涞源县行政区外的户籍)可以通过居住地居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入1.5倍;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乡镇教师、乡镇医务工作者、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由教育局、卫生局和所在乡镇向住建局住房保障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入1.5倍;

3.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条  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如有车辆,其购置价(以购车发票为准,不能提供购车发票的以新车裸车购置价为准)应在5万元以下(含)。

第四条  保障面积及租金缴纳标准

1.保障面积:以家庭受保障人口计算,标准为:1-2人30㎡;3人45㎡;4人及以上60㎡(均为建筑面积)。

2.租金缴纳标准:承租人在保障面积以内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每月4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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