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信息 > 政策解读

《涞源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预案 (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0-12-10 10:36:51   浏览次数:

《涞源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预案

(试行)》政策解读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源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预案(试行)》的通http://www.laiyuan.gov.cn/zfwj/1374.jhtml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殖业持续发展.

三、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治动物重点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公安、监察、财政、交通、经贸、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计划和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生一般疫情(Ⅳ级)时,县人民政府防治动物重点疫病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疫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1、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动物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偶蹄畜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卫生部门负责人间重大动物预防工作,防止对人的感染。

    5、经贸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6、交通部门负责运送疫情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有关的车辆畅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偶蹄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偶蹄畜及其产品的行为。

    8、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重大动物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病畜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动物实施强制免疫。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

(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重大动物疫情。

9、电信部门积极配合疫情应急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0、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

11、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工作。

12、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