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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政策法规  发文时间:2024-02-26 14:36:32   浏览次数:

保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完善工作体系,健全体制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和三个组。处非办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监管分局协助做好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组,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打击和处置组,设在市委政法委员会;信访稳定组,设在市信访局。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牵头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能够正常履行非法集资行为调查认定、行政处罚和善后处置等相关职责。

(二)主要行业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前置)审批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本行业和领域进行行业指导和归口管理,组织做好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排查整治和善后处置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发改部门备案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含管理企业)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机构。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机构。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殡葬服务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机构。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商场、超市管理,禁止为非法集资等各类犯罪行为提供场地,实施严格奖惩制度。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旅行社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机构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媒体刊登虚假广告误导公众。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健领域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投资公司(投资类、投资管理类、投资咨询类、投资服务类)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机构负责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排查和清理工作,对发布集资广告的企业和广告经营者,依法查处;依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抄告,依法吊销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并依规将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推送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合作社、市水利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其他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广告监测和检查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市委政法委员会:督导政法机关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督导维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涉非法集资网络信息舆情的监测,及时通报属地和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治理非法集资过程中的信访工作,做好集资参与人来信来人接访,以及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涉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预算,及时拨付经费。

市审计局:根据行业审计监测,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依据《条例》和《办法》,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

市税务局:协助有关部门提供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逮捕、起诉、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判、涉案资产处置和善后工作;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保定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监管分局: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每季度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监测报告及时报送非法集资风险的个案报告。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协调上级部门对用于非法集资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及时依法做出处理;配合做好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和宣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乡村振兴局等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指导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日常监测、风险排查和善后处置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访工作。

行业协会要发挥协调和约束作用,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发现风险线索,及时报告行业主(监)管部门。

新闻媒体应当强化自律责任,严格稿件审核把关,不擅自报道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积极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二、加强监测预警,着力源头防控

(四)加强日常监测。各级牵头部门要积极对接运用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网络监测,及时发现、预警苗头性风险。

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风险,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管,既管经审批的合法机构和金融活动,也管属于业务范围内、未经审批的涉及金融的非法机构和非法活动。要对本行业系统内涉嫌非法集资新苗头、新动向定期综合研判分析,密切跟踪监测,督促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规范经营,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发生。行业主(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民间投融资、合作社、零售商贸、养老、房地产等业务机构的监测跟踪,及时预警风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指导网格员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摸排。对发现的风险线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初步核查并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并将线索上报所在地县级牵头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经核实,线索涉嫌非法集资的,参照有关举报奖励规定对网格员予以奖励。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集中宣传教育,常态化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多样化方式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不断提升宣传覆盖率和渗透力。

(六)广泛发动群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并公布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和邮箱、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时给予奖励,不断调动群众举报线索的积极性。

三、及时开展处置,有效化解风险

(七)及时处置风险。各级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风险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先期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并进行初步调查,形成初步调查结论,报所在地县级牵头部门,报告基本内容需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涉嫌非法集资情形、初查认定结论等。

(八)组织调查认定。各级牵头部门应按照《条例》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认定。需要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属地牵头部门,协助对涉嫌非法集资账户开展调查。

(九)依法行政立案。经调查认定,对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和初步认定违法事实的,牵头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认定和立案管辖按照《条例》《办法》规定执行,情况复杂的,报请上级牵头部门研究决定。

(十)做好行刑衔接。各级牵头部门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可商请公安机关就证据固定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案件调查认定终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处理的决定。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经牵头部门或行业主(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十一)严厉打击犯罪。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应按照“稳妥推进、精准拆弹、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做好实施重点打击、配合防范风险、处置突发重大案件等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案件办理应坚持企业登记地、人员常住地公安机关主办,重大跨区域案件就近受理群众报案原则。案件主办地应及时发布案件受理方式,并向其他涉案地通报情况、提供数据、发布答复口径。

(十二)依法审慎处置。对重大风险主体,要在各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依法稳妥处置的整体工作部署,审慎评估风险,做到精准打击,严防引发叠加风险或社会过度反应,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要强化处置协调,健全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并加强与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情报信息的互联互通,发现重大涉非法集资犯罪线索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共同研判,有序侦查;对暂不能刑事立案的,根据《条例》规定,经设区市以上牵头部门决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出境;对能够刑事立案的,由案件侦办机关及时启动边控措施。

要依法高效处置资产,司法机关要采取多元化的涉案资产处置路径,对于查扣的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进行先行处置变现,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十三)及时清退资金。对于未刑事立案的非法集资资金,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全面归集清退资金、制定清退方案、召开集资参与人代表会议,在充分听取集资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合规自行组织清退。各级牵头部门应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清退过程予以监督。

对于已刑事立案的非法集资资金,法院司法审结后,梳理确认追缴资产,并依法统一组织处置、清退。参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第四十条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成立专案组、制定处置方案、公告取缔、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核查确认、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集资款项清退。清退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形成清退情况和结案报告,报上级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跨区域和上级指定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主办地和“三统两分”(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原则,依法做好资金清退和善后处置工作。案件主办地和善后处置工作存在争议的由共同上级部门研究确定。

组织清退前,案件主办地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稳妥有序组织清退。重特大案件,必要时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得擅自提前、个别清退集资款。

(十四)维护社会稳定。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非法集资案件主办地人民政府要落实牵头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梳理集资参与人信息、制定答复口径,通过信访联席办推送相关辖区。各涉案地落实属地责任,由本级信访联席办协调落实信访稳控措施,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夯实保障基础,严肃考核问责

(十五)全面加强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人员、经费、执法设备等保障,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牵头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加强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执法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六)全面督导考核。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扎实开展防非处非工作,定期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依据省、市有关考核办法,做好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重视、失职失责的,进行通报、约谈、督办,限期整改;对案件高发多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提请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