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信息 > 政策法规

《保定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0年)》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  发文时间:2019-03-15 09:23:00   浏览次数: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保定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82020年)》(保政办发〔201858号)(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编制《规划》?

编制《规划》是全面建立与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也是落实省、市“双创双服”工作的实际举措,更是加快推动全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升我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整体水平的具体安排。

二、《规划》着眼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老年人口总数位居全省第一,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将持续增加,养老服务面临巨大压力。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居家养老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其服务设施的基础条件仍然薄弱,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编制并落实《规划》,主要是要解决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数量不足,难以满足社区老年人服务需求的问题;现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功能有待规范的问题;当前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的问题,以及老年消费市场尚未充分形成等问题。

三、落实《规划》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多元发展、合力推进原则。旨在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领域,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发展。二是保障基本、服务为先原则。在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保障高龄、失能、失独、空巢和经济困难等老人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培训机制,不断满足社区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料和居家照料服务。三是以人为本、方便可及原则。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夯实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完善服务内容,为老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服务,提高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四是统筹兼顾、改革创新原则。统筹城乡均衡、区域协调发展,大力发展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和市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加快养老与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创新社会养老服务管理运行机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改进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四、《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

2020年,普遍建立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保障制度基本定型。在社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生活环境安全性和便捷性显著改善,适老化改造工程初见成效。“互联网+”充分融入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均等化,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

五、《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了新建居住区和老旧小区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严格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和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落实。

二是明确了“两中心一站”建设。在县(市、区)和开发区主要抓好“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建设,在街道主要抓好“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在社区主要抓好“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在设施建设上形成了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推进的工作局面。在规划建设的基础上,“两中心一站”建设与使用主要由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是提出抓好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按照“覆盖对象全面化、数据集成自动化、应用载体大众化、使用渠道多元化、平台运营社会化”的原则,提出到2020年,完成智能养老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建设。由市民政局和市工信局共同负责落实。

四是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将现有医疗资源引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之中。提出到2020年,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内设医务室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约率达到100%的总体要求。由市卫计委和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落实。

五是推进居住环境适老化改造。不断改善老年人基本居住条件,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老年人家庭。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区住宅开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居住、上下楼和出行等方面的需求。同时,结合城镇化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探索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齐全、满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宜居社区。由市老龄办、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

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根本定位

《规划》提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辖区内空巢、独居、孤寡、困难等老人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的综合性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实现普惠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站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点,根据社区实际需求设立特色服务项目。这样定位,既考虑到中心和站在建设面积上的根本区别,又考虑到在人员保障上面的数量不同。

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确定

《规划》对服务设施从建筑选址、建设设备、功能设置、设备配置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建筑选址主要从老年人的现有身体条件考虑,尽可能设置在老年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场所,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国家规定,远离高噪声、污染源,并尽量选择在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设置,有独立的出入口。建设设备主要从基本建设条件考虑应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设备,可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需要,铺设线路,预留接口;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功能设置主要是着眼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休闲娱乐及辅助用房。提出: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包括托老床位,休息室、沐浴室、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老年人休闲娱乐用房可包括阅览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可包括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库房。设备配置不做具体明确,主要应根据服务功能定位,合理配置设施设备,满足老年人实际服务需求。

八、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确定及基本要求

《规划》对居家养老提出了五项功能和四项基本要求:

五项功能包括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和其他服务。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增加功能。

四项基本要求包括:对机构人员数量的要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兼职工作人员,若干志愿者服务人员。对制度建设的要求:建有本辖区老年人花名册和基本情况数据库;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协议书;有被服务老年人档案、服务协议书;有相关工作台帐,并自觉接受民政、卫生等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对日常管理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日常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守则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收费价格、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三公开”,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每周菜食谱等内容“上墙”。对开放时间的要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被服务老人或亲属满意率在80%以上。对装修装饰方面的要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为单位在主体建筑显著位置使用统一标牌,并设计相对统一的装修风格和外立面颜色,形成居家养老服务品牌效应。五项功能和四项要求也是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基本规范。

九、如何保障《规划》的落实

《规划》中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主体,各地民政、卫计、规划、住建、老龄等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市本级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同时还明确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资金监管,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审计、监察人员、老年人代表等组成的项目监督组,确保居家养老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站)工程质量和运行水平,打造阳光廉洁工程。在积极合理利用现有设施进行功能提升改造,整合各类资源,盘活相关资金的同时,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动开展“三社联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孵化培育社区专业社会组织,为老年人开展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升我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