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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发文时间:2020-10-09 00:00:00   浏览次数: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09-03     信息发布人: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9  

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保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以下简称“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加强配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竞秀区、莲池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居民住宅项目配建资金的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配建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及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区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用地内自行配建的幼儿园以及在项目用地外单独配建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四条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要求配建幼儿园;居民住宅项目设计的服务人口未达到4000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组织编制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教发函〔2016231号)配建幼儿园。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配建相应学校。居民住宅项目未达到《条例》要求配建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居民住宅项目达到《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要求配建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相应标准,如项目周边已经存在完善配套的幼儿园、小学或者初中的,经区(开发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不再配建相应学校,有关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规划条件,但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配建资金。

第五条  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按照155/平方米(幼儿园40/平方米、小学70/平方米、初中45/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相应配建资金。

第六条  配建资金由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征收,纳入本级财政统管,专款专用。

第七条  配建资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一)居民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三联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到项目所在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并足额缴纳配建资金。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核定、收缴配建资金,加盖公章,留存第二联。开发单位自留第一联。

(二)区(开发区)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办理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收缴审核凭证》第三联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要件留存。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市、区(开发区)两级教育、住建、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守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守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激励。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或者未按标准足额缴纳配建资金的,市、区(开发区)两级教育、住建、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失信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十条  配建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配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开支:

(一)新建学校;

(二)扩建、改建学校的校舍和场地;

(三)补偿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

配建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或者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项目超规模配建的学校,是指根据区域规划和教育设施布局,需要配建的学校同时承担周边其他居民住宅项目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任务,而超出本项目应配建学校规模的部分。

超规模配建学校的,经区(开发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关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下年度学校建设和补偿计划,商区(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预测配建资金收入,提出配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违规审批或者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

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配建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造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配建资金缴纳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9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99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保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