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办函〔201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63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6号)精神,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要素资源合理有序流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运营体系。市、县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涉农服务机构设立乡镇工作站,各村依托村“两委”设立村级服务点。市、县流转交易中心统一纳入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分工负责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逐步构建起“村收集信息,乡服务站受理,县、市中心完成交易”的运营服务体系。要将乡镇及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列入县级政府工作内容,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和交易服务有序开展。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白沟新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由市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银保监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供销合作社;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流转交易中心发展的支持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产权在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流转交易中心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落实方案,并按照业务需要制定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农村产权的查询确认、权属变更、抵押贷款前置审批等)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进入公开流转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依法对村属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银保监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供销合作社〕
四、严格责任追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查处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做到应进必进,确保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中,如无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权属的变更。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未进入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