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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4-02-06 10:52:48   浏览次数:

附件2











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序号许可事项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条件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行政许可类型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
1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承诺件条件型草原征用(收)使用审核同意书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5.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6.草原权属说明材料;
7.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8.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1.受理:3个工作日;
2.现场查验: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6个工作日;
4.决定:9个工作日。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承诺件条件型临时占用草原批复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5.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6.草原权属说明材料;
7.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8.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9.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5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5.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6.草原权属说明材料;
7.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2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承诺件条件型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决定书1.治理申请表;
2.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3.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4.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4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新办审批国家级、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筑设施的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2.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1)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2)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
3.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
(1)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
(2)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
(3)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
(4)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
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3.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拟修筑设施项目的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输气(油)管线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4.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查(部分情况下开展),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5个工作日;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延续审批国家级、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筑设施的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2.允许修筑以下设施:
(1)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
(2)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
3.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
(1)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
(2)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
(3)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
(4)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
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延续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3.原行政许可决定书。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查(部分情况下开展),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5个工作日;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诺件资源型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市县级林草(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意见;
3. 使用林地申请表;
4.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6.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居民身证;
7. 拟被占用林地的公示文件及公示结果;
8.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
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同时提交拟使用林地的矢量数据。在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系统中同步上传数据。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诺件资源型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市县级林草(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意见;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6.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居民身份证;
7.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
8.拟被占用林地的公示文件及公示结果;
9.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同时提交拟使用林地的矢量数据。在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系统中同步上传数据。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承诺件资源型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查意见;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情况说明。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6.森林经营单位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7.拟被占用林地的公示文件及公示结果;
8.拟使用林地的矢量文件,并在全国林业网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系统同步上传数据。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153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承诺件条件型林木采伐许可证1.林木采伐申请文件;
2.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3.复核报告;(国有林场)
4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文件;
5.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6.公示结果证明;
7.涉及到永久占地的林木采伐需提供国土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承诺件条件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6.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7.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承诺件条件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林木良种繁殖材料,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承诺件条件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变更申请;
2.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3.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承诺件条件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5.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6.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承诺件条件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承诺件条件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变更申请;
2.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3.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6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外资源采集、采伐审批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采集或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用于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
2.采集或采伐活动不至于破坏当地种质资源,采集数量或采伐株数不影响该群体遗传完整性。
承诺件条件型许可决定书1.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2.用途证明。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6个工作日(专家评审除外);
3.决定:5个工作日。
7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省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5.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6.猎捕地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省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一)为进行陆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二)为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五)为调控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4.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5.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
6.猎捕地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2.《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依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2.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4.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含猎捕物种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8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省级权限)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承诺件条件型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总体情况说明;
3.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5.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野生动物救治、防疫、饲料来源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7.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必要的活动空间(面积、规格、安全性)、生息繁衍、卫生条件的说明材料;
8.申请新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9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承诺件条件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采集地权属情况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采集作业办法。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承诺件条件型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2.买卖双方从事该活动的背景材料;
3.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协议;
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10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级权限)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证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代理关系证明);
4.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5.证明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1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需要对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合作考察的国内单位和个人;2.需要对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合作开展标本采集、野外拍摄电影和录像等活动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要求,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符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考察和拍摄电影、录像活动不会对野生动物造成不良影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3.申请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野生动物资源数量足够,不超过控制数量的。(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3.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5.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承诺件条件型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代理关系证明和合作协议;以及从事该项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实施方案;
4.证明申请人从事该活动目的有效文件。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12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省级(委托市级实施)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需要对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合作考察的国内单位和个人;2.需要对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合作开展标本采集、野外拍摄电影和录像等活动的国内单位和个人。(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要求,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符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考察和拍摄电影、录像活动不会对野生动物造成不良影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3.申请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野生动物资源数量足够,不超过控制数量的。(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3.不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的;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5.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承诺件条件型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代理关系证明和合作协议;以及从事该项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3.实施方案;
4.证明申请人从事该活动目的有效文件。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13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省级、市级、县级(省级权限委托市级实施)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野生动物管理行政许可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总体情况说明;
4.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5.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野生动物救治、防疫、饲料来源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7.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必要的活动空间(面积、规格、安全性)、生息繁衍、卫生条件的说明材料;
8.申请新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14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省级、市级、县级(省级权限委托市级实施)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证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代理关系证明);
4.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5.证明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15在草原上采集麻黄草、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在草原上采集麻黄草、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县级省林草局203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野生植物的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红景天、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草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审批表;
3.采集方案和复壮计划;
4.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证明;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无涉毒犯罪证明材料。
1.受理:2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16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际间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级(部分委托市级、县级实施)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修正)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第十六条  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省际间调运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承诺件条件型植物检疫证书(出省)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转运地疫情严重、可能染疫的除外;                                                  属从国外进口的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可能染疫的除外;                                           4.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省内调运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修正)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验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承诺件条件型植物检疫证书(省内)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4.林业植物检疫申请表。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2011年1月25日修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承诺件条件型产地检疫合格证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产地检疫申请表。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9个工作日。
17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和隔离试种审批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新办)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
承诺件条件型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
3.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苗的,还需提供隔离试种条件说明材料;
4.引进展览用种苗的,还需提供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及结束后的管理措施;
5.引进科研、交流、交换和赠送用种苗的,还需提供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公函及隔离措施、项目完成后的处理措施等材料。
1.受理:3个工作日;
2.专家评审:三个月(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6个工作日;
4.决定:5个工作日。
从国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变更)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生规〔2022〕1号)一、规范许可程序:(五)申请单位需变更审批单的有效期限和入境口岸的,应在有效期届满7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情况说明。获批准而没有引进的,申请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单退回。
承诺件条件型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变更情况说明。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18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新办审批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事项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4.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
5.拟修筑设施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查(部分情况下开展),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5个工作日;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延续审批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延续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3.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查(部分情况下开展),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5个工作日;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省级(部分委托市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3.证明申请人从事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4.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
5.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查(部分情况下开展),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5个工作日;
7.送达:10日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3.证明申请人从事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4.开展该活动的实施方案。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4.送达:10日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3.证明申请人从事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4.开展该活动的实施方案。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19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书;
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4.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
5.标明建筑项目拟选位置和用地界限的1:5000的地形图。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专家评审、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4.决定:5个工作日;
20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2.《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规划未经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确需建设资源保护性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避免造成观赏障碍和阻断游览线路。
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行政许可申请书;
2.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书;
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
4.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论证报告;
5.标明建筑项目拟选位置和用地界限的1:5000的地形图。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特殊环节:专家评审、现场勘查,1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5.决定:5个工作日;
21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河北省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申请审批表;
3.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在河北省草原区野外生产用火的申请审批表;
3.草原火灾扑救预案。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22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审批省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河北省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申请审批表;
3.森林火灾扑救预案;
4.林地、林木所有人或经营单位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5.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初步审核意见。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河北省草原防火区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申请审批表;
3.草原火灾扑救预案;
4.草原所有人或经营单位与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协议。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23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申请表;
2.森林草原防火承诺书;
3.申请人和全体进入人员个人居民身份证。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省级、市级、县级省林业和草原局2035《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承诺件条件型行政许可决定书1.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活动申请表;
2.森林草原防火承诺书;
3.进入草原管制区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车主驾驶证。
1.受理:3个工作日;
2.审查:6个工作日;
3.决定: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