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
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罚。
5、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7、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8、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9、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0、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11、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2、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3、对从事无证开采的处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十七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
1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三、受理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审批机关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土地类和矿产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因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对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权利。
(四)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
(五)对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因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七)对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权利。
(八)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九)当事人对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要求回避的权力;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七、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决定呈批---集体会审---送达与执行---结案
八、办理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个月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申请可以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九、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312-7322052
十、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救济渠道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涞源县人民政府、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涞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办公时间、电话及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30-17:30;14:30-17:30
(二)办公电话:0312-7322052
(三)办公地址:涞源县百泉路265号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暂时查封、扣押非法开采设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审批机关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实施的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六、办理流程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名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依据、理由以及违法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陈述申辩--下达暂时查封、扣押非法开采设备通知书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违法当事人到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调查处理。
八、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312-7322052
九、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办公时间、电话及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30-17:30;14:30-17:30
(二)办公电话:0312-7322052
(三)办公地址:涞源县百泉路265号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检查
二、法律依据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三、受理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审批机关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检查内容
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省级内容,县级配合。
六、检查对象
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实地核查
七、检查流程
(一)制定本局检查方案。
(二)采取双随机方式的,对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文字记录。
(三)实施检查调取有关档案资料并核实情况。
(四)根据检查结果,一是无违法行为的,整理归档并公示。二是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同时立案调查,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八、检查形式:年度专项检查、投诉举报、随机抽查
九、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312-7322052
十、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公时间、电话及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30-17:30;14:30-17:30
(二)办公电话:0312-7322052
(三)办公地址:涞源县百泉路265号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对矿山扬尘实施监督管理的检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审批机关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检查内容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六、检查对象
露天矿山采石过程的扬尘污染
七、检查流程
(一)制定本局检查方案。
(二)采取双随机方式的,对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文字记录。
(三)实施检查调取有关档案资料并核实情况。
(四)根据检查结果,一是无违法行为的,整理归档并公示。二是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同时立案调查,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八、检查形式:年度专项检查、投诉举报、随机抽查
九、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312-7322052
十、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办公时间、电话及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30-17:30;14:30-17:30
(二)办公电话:0312-7322052
(三)办公地址:涞源县百泉路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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