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情描述
2020年10月,贾某参与涞源县白石山镇某宿舍楼循环水泵及板式换热器改造工程施工,与总包单位保定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工程完工验收后,企业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延支付工资,尽管贾某多次沟通,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2025年4月,他向涞源县人社局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正式投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血汗钱。
二、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涞源县人社局迅速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经调查发现,该案件存在“证据链完整但企业拖延推诿”“跨年度欠薪协调难度大”等特点。为确保案件高效办理,该局成立专项工作组,一方面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宣讲《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告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调取工程结算单、催款记录等关键证据,联动住建部门核实项目资金流向,锁定企业欠薪事实。
面对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托词,人社部门采取“法理+情理”双轨协调策略:一方面向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施压督促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面组织双方开展3轮面对面调解,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经过持续沟通协商,总包单位保定某公司最终于2025年5月22日将10000元欠薪足额转入贾志强账户。
三、案例分析
案件核心矛盾: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总包单位保定某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以“工程款未结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贾某工资,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而贾某通过合法投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在人社部门介入下实现权益救济。
人社部门处理亮点:
快速响应与程序启动:接到投诉后迅速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及时性,避免欠薪问题长期拖延导致矛盾激化。
多维度调查取证: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调取工程结算单和催款记录、联动住建部门核实资金流向等方式,全面锁定企业欠薪事实,为后续处理提供了扎实的证据支撑。
“法理+情理”协调策略:既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法律后果,通过法律手段施压;又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组织多轮面对面调解,制定合理还款计划,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实际困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案件启示:该案表明,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施工协议、工程结算单、催款记录等),并通过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权;企业应树立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意识,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部门在处理欠薪案件时,需充分发挥监管和协调作用,通过多种手段推动问题解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衔接:
该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案中,总包单位拖欠贾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核心原则。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保定某公司在工程验收后长期拖欠工资,不符合工资支付的时间要求。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措施,包括调查、责令改正等。本案中人社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正是依据条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体现了条例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贾某提供了劳动且工程已验收,保定某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该条款。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本案中贾某向涞源县人社局投诉,人社局依法介入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