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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银坊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3-12-20 11:32:57   浏览次数:

涞源县银坊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

 

第一条  为加强本镇与赋权部门和授权委托部门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惩治各类犯罪和违法行为,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银坊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民宗局、县发改局、县市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涉及本镇执法的单位参加。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部门的主管领导及承担执法联动的具体股室负责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银坊镇综合执法队负责召集,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召集。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联席会议是领导本镇执法联动、督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常设决策机构。

(二)凡涉及本辖区范围内的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有决策权、责令处理权以及对涉事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权。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复杂难点问题,协调联合执法事项,加强信息交流。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各组成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镇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同时根据工作职责及办理程序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联席会议应对涉及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进行联合会商,及时发现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专业及技术问题。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技术特长对移送涉嫌环境犯罪及行政移交的材料、证据等进行交流探讨,确保执法联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县直相关单位在发现本镇违法线索时,在固定初始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及时进行移交。本镇在执法时,发现不属于本镇执法范围的,也应在固定初始证据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移交。

第十一条  县直相关单位移交的违法线索,本镇综合执法队和政务服务中心在本镇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及时进行查办,并将结果反馈至移交单位。

第十二条  对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查处,移交时,签订移交文书。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