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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屯镇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3-06-30 10:29:30   浏览次数: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农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涞源镇辖区内环境、卫生、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劳动监察、文化广电、建筑施工、规划、宅基地、动物防疫、种子经营、农药、再生资源、取水、堤防、河道、医疗、林木、宗教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涞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审批机构:涞源县涞源镇人民政府

六、办理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听证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涞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涞源县南屯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二)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下午:14:30~17:30(夏季)

(三)电话:0312- 739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