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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3-09-20 16:56:14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部门名称: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办公地址:涞源县开源路21号

联系电话:0312-7320170

举报电话:0312-7395166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程序办理。

一、立案

1、立案申请。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对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可能存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该行为达到应予处罚的程度,该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等情况需要立案的,应当填写《人民防空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立案申请审查批准。

2、立案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违法事实、管辖权、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进行认真审查,以确定批准是否立案。

3、销案审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办案。

二、调查取证

1、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件批准立案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2、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辩陈述。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完整、准确记录,认真填写《人民防空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调查人校阅(当事人要求宣读的,应向其宣读),经当事人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承办人员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应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并在《人民防空行政案件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情况,并交当事人(如当事人拒不到场,则由其他有关人员)校阅,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承办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获取的材料及时填写《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听证

1、听证不是所有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超过法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当事人制定下发《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的理由和根据,并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参加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组织听证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记入笔录。

5、听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承办人应当填写《人民防空行政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撰写《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复核意见书》,连同填写的《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笔录》一并报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参考材料。

四、审查、决定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向当事人送达《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的时间可以是发现违法事实之后、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同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应当对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2、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认定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下列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1向当事人出示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2告知当事人违反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出具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所属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4、适应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法定权限决定行政处罚;二是重大或复杂的案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三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报请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行政处罚。

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经过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决定行政处罚。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2)不予行政处罚。调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调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送达

依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六、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依法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两种途径:

1、自动履行

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自觉履行。如被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数额自动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除法律法规可以暂停执行的以外,不得拒绝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必须告知被处罚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当场作出2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其他罚款,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从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银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行收缴罚款的,必须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2、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采取对予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既不履行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呈报《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否则应予以强制执行。

七、结案

办理结案手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案机构上报《人民防空行政案件结案报告》和有关材料,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结案报告和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对所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案件材料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查。执行完毕,材料完整的,即可批准结案,否则,不能结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整理后进行立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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