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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救济途径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2-08-18 15:04:05   浏览次数:

涞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救助途径

1、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2、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本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本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终止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涞源县人民政府或保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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