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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3-04-20 15:28:38   浏览次数:

涞源县教育体育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对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处罚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27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

对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处罚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27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5

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

对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7

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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