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罚没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队) | 法制审核机构 | 罚没标准 | 罚没依据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罚款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标准 | 没收违法财物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办公室 教体股 | 安全法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 ||||||
2 |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体股 | 安全法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
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体股 | 安全法制股 |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
4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体股 | 安全法制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
5 |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体股 | 安全法制股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6 |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教体股 | 安全法制股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 |||||
填表说明: | |||||||||||
“事项名称”原则上同一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处罚情形,归并填列为一个事项;同一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作为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填列。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