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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3-04-12 00:00:00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涞源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行政检查

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涞源县统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