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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4-05-06 11:32:46   浏览次数:

涞源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巡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涞源县水利局

受案范围

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处罚流程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措施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涞源县水利局 

办公地址:涞源县广昌大街144号

联系电话: 0312-7321323  邮编:0743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涞源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0312-7321323  

 

涞源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服务指南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巡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

事项名称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涞源县水利局

受案范围

水行政强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强制种类

(一)行洪障碍物清除 )行政处罚的强制措施

强制方式

(一)行洪障碍物清除()强行拆除违法设施、建筑物;吊销取水许可证;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涞源县水利局 

办公地址:涞源县广昌大街144

联系电话: 0312-7321323  邮编:0743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涞源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0312-7321323   

 

 

涞源县水利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涞源县水利局

检查范围

行政管理相对人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抽查

检查期限

 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涞源县水利局 

办公地址:涞源县广昌大街144

联系电话: 0312-7321323  邮编:0743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涞源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0312-7321323  

 

涞源县水利局行政征收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涞源县水利局

征收范围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平台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关于开展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调查的通知》、《河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

征收方式

通过网上缴纳或税务大厅缴纳

征收期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单位应缴纳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涞源县水利局 

办公地址:涞源县广昌大街144

联系电话: 0312-7321323  邮编:074300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涞源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 0312-73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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