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水利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九条 |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 |||||||||
2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 |||||||||
3 | 水保项目代履行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
4 | 河湖违建清理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
5 | 对违法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单位 | |||||||||
6 |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行政强制执行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 设立和调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单位或者个人 | |||||||||
7 | 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批的行政强制执行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 在专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 |||||||||
8 |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政强制执行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水文监测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 |||||||||
9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强制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 | |||||||||
10 | 对违法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