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涉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2 | 对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6号令,2017年3月颁布)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2010年9月颁布)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3 | 对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4 | 对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1998年省人大修订)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 涉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5 | 对违反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 | 工程参建单位、验收专家、参加验收会议人员 | ||||||||
6 | 对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项目法人、质量检测单位、监督员 | |||||||||
7 | 对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颁布,2014年5月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
8 | 对违反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颁布,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
9 | 对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
10 | 对违反水文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工程建设单位 | |||||||||
11 | 对违反节水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水法》第七十一条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用水单位或个人 | 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12 | 对违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出租设备、提供设备等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水利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为水利工程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