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水利局罚没事项清单(2024版) | ||||||||||||
填表单位:涞源县水利局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罚没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队) | 法制审核机构 | 罚没标准 | 罚没依据 | 备注 | 备注 | |||
罚款标准 | 没收违法所得标准 | 没收违法财物标准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水资源类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且尚未取水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万元以下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在河道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2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3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4 | 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在河道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5 | 水资源类 |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
6 | 河道、水工程、防汛抗旱类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库区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涉及河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
7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8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9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检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10 |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11 | 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河北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 ||||||
12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一调度指挥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北省抗旱规定 | ||||||
13 | 水工程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北省抗旱规定 | |||||
14 | 水土保持类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保股 | 涞源县水利局 |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15 |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保股 | 涞源县水利局 |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16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保股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万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17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保股 | 涞源县水利局 |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18 | 水土保持类 |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保股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19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保股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20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保股 | 涞源县水利局 | 处每立方米 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21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水保股 | 涞源县水利局 | 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22 | 农村供水用水管理 |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从事畜禽养殖,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
23 | 农村供水用水管理 | 供水单位未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未采购和使用经依法批准生产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处理设备、水质消毒设施、输配水管材和化学药剂等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未采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质消毒措施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
24 | 设计供水能力在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一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设立专门水质化验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人员和检测设备,未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指标检测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
25 | 供水单位未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和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擅自停止供水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
26 | 用户未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费,拖欠和拒付水费,改变用水性质,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依据不同违法类型最高不超过十万 |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
27 | 水文管理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
28 | 水文管理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办法 | |||||
29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备、取用水计量设施及其标志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
30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
31 | 其他 | 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对项目法人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
32 | 其他 |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 |||||
33 | 未取得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
34 | 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相关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依法收回开发利用权 | |||||
35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
36 | 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能按期开发水能资源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 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 ||||||
37 | 其他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外)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三万元以下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 ||||
38 | 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之一的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三万元以下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一个等级 | |||||
39 | 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 | 涞源县水利局 | 涞源县水政监察大队 | 涞源县水利局 | 三万一下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注:涞源县水利局罚没事项清单共计39项。 | ||||||||||||
填表说明: | ||||||||||||
“事项名称”原则上同一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处罚情形,归并填列为一个事项;同一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作为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填列。 | ||||||||||||
填表人:任启明 | 联系电话:15930731666 | 填表日期:2023年4月15日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