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 事前公开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3-03-17 00:00:00   浏览次数: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单位: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1997〕第86号,2017114日第五次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路安全受到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未取得道路客、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六十三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三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取得道路客、货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3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六十四条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行为(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四条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5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六十六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五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七条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6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七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道路运输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七十四条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8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6>)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9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七十二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七十三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六十七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六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3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六十八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4

行政处罚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六十九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6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201932日修改)第七十条第二款2.《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6>)第五十八条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7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7号令)第一百零一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1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2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的;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