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县范围内交通运输执法存在违法违纪、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其所属的政风行风、纪检监察、法制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运输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运输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法律法规提交了申请,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运输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运输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九)认为交通运输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或者举报的案件已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被举报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被举报单位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被举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投诉举报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登记表式样及填写说明
2.结案报告式样及填写说明
2021年3月2日
附件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接到投诉 举报时间 | 接到投诉 举报地点 | |||
投诉举报方式(打“√”) | 书面(书面材料、信函、电报、传真、其他) 口头(电话、口述、其他) | |||
投诉 举报 人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地址 | ||||
身份证号 | ||||
受理人 | ||||
投诉举报对象 | ||||
简要投诉 举报事项 | ||||
受理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
领导批示 |
年 月 日 | |||
后续处理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填写。
二、接到投诉举报的时间应以投诉举报人初次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时间为准,精确到分钟。
三、投诉举报方式应当选择一项,投诉举报人多次就同一事项进行投诉举报的,以其初次投诉举报所选择的方式为准,如勾选“其他”应注明具体方式。
四、到受理投诉举报的办公场所投诉举报的,填表人应将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记录完整,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人信息表述不完整的,受理人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补正相关信息,拒不补正的,由受理人注明情况。
五、填写投诉举报事项栏,应当简明扼要进行表述案件基本情况及投诉举报原因。
六、受理机构意见应由受理机构负责人提出,并由受理机构负责人签名。
七、领导批示应由受理机构分管领导填写。
八、案件转交转办情况、审限延长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情况等应在后续处理栏中注明。
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报告
案 由 | |||
案件来源 | |||
投诉举报人 | |||
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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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结案日期 | ||
受理人 | |||
处理结果 及依据 | |||
承办机构 意见 | |||
领导 批示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结案报告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如实填写。
二、案件当事人名称和当事人行为应在案由部分表述清楚。
三、案情摘要应客观记录案件事实,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以及案件过程进行简明扼要的描述。
四、受理日期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五、结案日期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由调查人员依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
七、受理机构对案件处理结果审核后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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