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普通程序卷内主要文件目录(资料)及装订顺序
序号 | 题名 | 文号 | 日期 | 页号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冀保涞城罚决字〔2024〕第 号 | |||
2 | 检查记录 | 无 | |||
举报记录 | 无 | ||||
转办函及相关资料 | 转办函文号 | ||||
3 | 送达地址确认书 | 无 | |||
4 | 立案审批表 | 冀保涞城立字〔2024〕第 号 | |||
5 | 立案通知书 | 冀保涞城立通字〔2024〕第 号 | |||
6 | 调查(询问)通知书 | 冀保涞城调(询)通字〔2024〕第 号 | |||
7 | 调查(询问)笔录 | 无 | |||
8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无 | |||
9 |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 冀保涞城调证通字〔2024〕第 号 | |||
10 | 取证单 | 无 | |||
11 | 现场勘验图 | 无 | |||
12 | 现场照片及说明 | 无 | |||
13 |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冀保涞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 号 | |||
14 | 责令停止(改正)复查意见书 | 无 | |||
15 | 处罚相对人身份信息材料 | 无 | |||
16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批表 | 无 | |||
17 |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无 | |||
18 |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 无 | |||
19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冀保涞城罚先告字〔2024〕第 号 | |||
20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冀保涞城罚听告字〔2024〕第 号 | |||
21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 无 | |||
22 |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 无 | |||
23 |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 无 | |||
24 |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记录表 | 无 | |||
25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情况表 | ||||
26 | 案件结案报告 | 无 | |||
27 | 全过程照片、视频目录表 | 无 |
附件2
普通程序案件主要文书样表
卷 宗 封 面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 卷 | |||
案 号 | |||
案件名称 | |||
当 事 人 | |||
处理结果 | |||
承 办 人 | |||
立案日期 | 年 月 日 | 保管期限 | |
结案日期 |
年 月 日 |
归 档 号 | |
本卷共 件 页 |
卷内文件目录
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序号 | 题 名 | 文 号 | 日期 | 页号 | 备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涞城罚决字〔2024〕第 号
(当事人):
你(单位)于 (时间)实施了 的行为,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 。(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证明 。
证据二: ,证明 。
……
年 月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 的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应当 。
鉴于当事人 (自由裁量的情节与理由、危害程度、主观过错) 。
根据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账号)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文号 | |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检 查 记 录
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检查方式 | |||||||
检查人员 | 执法证件号 | ||||||
检查人员 | 执法证件号 | ||||||
检查对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址 | |||||||
个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附:初步核实照片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举 报 记 录 表
检查情况摘要: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举报类别 | □来信 □来电 □来访 □其他 | ||||
举报时间 | |||||
举 报 人 | 个人 | 姓 名 | 联系电话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住址或工作单位 |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职 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举报内容 |
接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受理机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受理单位应当保守秘密。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 立案号 | ||
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文书,保证执法程序顺利进行,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本案各个行政执法阶段,包括调查、处理、执行; 处理期间如果送达地址变更,应当及时告知。 1. 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直接(邮寄)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方式、地址: 收件人(代收人): 电话(手机): 邮编: | ||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上述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年 月 日 | ||
行政执法 人员签名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立 案 审 批 表
冀保涞城立字〔2024〕第 号
案件来源 | □投诉、举报 □巡查发现 □内部处室移送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它: | ||||||
案 由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案) | ||||||
案 发 地 | |||||||
当事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 址 | |||||||
个
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地 址 | |||||||
工作单位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立案通知书
冀保涞城立通字〔2024〕第 号
单位(或个人姓名):
你(单位)涉嫌实施的 的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予以立案,并将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终结后,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本机关调查期间,你(单位)可以陈述事实、理由,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本机关将予以采纳。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 |
承 办 人 意 见 |
承办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
承 办 机 构 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行政 机关 主管 领导 审批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通知书
冀保涞城调通字〔2024〕第 号
单位(或个人姓名):
关于 的一案,本机关已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
现通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到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 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的, 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其他: (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材料)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文号 | |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调查事由:
调查(询问)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 录 人: 执法证号:
翻译人员:
被调查(询问)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国籍: ,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电话: ,
与本案的关系: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
工作单位或住址:。
告知:我们是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法进行调查。行政执法人员少于 2 人或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的,你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在接受调查(询问)之前,你有申请我们回避的权利;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楚了?
答:听清楚了。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询问)笔录续页
问: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 。
问: 。
答: 。
(空两行)
(以下笔录无正文)
问: 你是否有阅读能力,若阅读有困难,我们可以读给你听。请你仔细核对以上笔录,若笔录有误请指出来,我们将给予更正,若笔录与你说的一致,请你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确认。
答: 。
(由被询问人备注“笔录上述内容已阅,记录与我说的相符”或“以上笔录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勘验(检查)地点: 天 气:
勘验(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 录 人: 执法证件号:
被勘验 (检查)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 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或 住所: ,联系电话: 。
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职务: ,本案关系: 。
现场见证人: 。
表明身份及告知记录:我们是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依法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少于 2 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有权拒绝调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单位)具有协助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义务。
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记录如下:
。
被勘验(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验(检查)人签 名: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现 场 见 证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续页
。
(空两行)
(以下笔录无正文)
附件:1.现场情况示意图;
2.现场照片 张;现场摄像 分钟;
3.其他: 。
(笔录尾页应当注明“上述笔录内容,记录属实”。)
被勘验(检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验(检查)人签 名: 年 月 日
记 录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现 场 见 证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
冀保涞城调证通字〔2024〕第 号
:
因调查 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请你(单位)将下列证据材料提供给本机关:
1. ;
2.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取 证 单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文号 | |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 场 勘 验 图
证据名称 | |||||||
取证时间 | 证据提供人意见:
提供人签字或盖章: | ||||||
取证地点 | |||||||
取 证 人 (执法证件号) | |||||||
提 供 人 | |||||||
(证
| 据 | 粘 | 贴 | 处) | 加盖骑缝章 | ||
告知: 1. 提供人签字后表示已经确认本证据单上的证据材料是其提供的,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所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件非原件的,本件上应由原件持有人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无误。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场照片及说明
绘制内容: | |
绘制日期: | 制 作 人: |
当 事 人: | 日 期: |
见 证 人: | 日 期: |
勘 验 人: | 日 期: |
当事人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冀保涞城登存通字〔2024〕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因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保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本机关将在 7 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照片粘贴处) |
照片内容: |
拍摄地点: 拍 摄 人: |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制 作 人: |
当 事 人: |
见 证 人: |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
当事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备 注: |
编号 | 名 称 | 数量/单位 | 规 格 | 型 号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冀保涞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因你(单位)涉嫌 的行为,违反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文号 | |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
冀保×城责改复查〔2024〕第 号
当事人:对公民,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对单位,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信息。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你)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改通〔 〕 号),经对你单位(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如下意见:
(复查情况及意见)
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当 事 人 | |
复查时间 | |
复查地点 | |
现场复查情况: | |
现场复查照片 | |
当 事 人 签 名: |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批表
案 由 | 立案案号 | |||||||
案件来源 | □投诉、举报 □巡查发现 □内部处室移送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其它: | 立案时间 | ||||||
案发地 | 调 查 人 | |||||||
当 事 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 码 | ||||||||
住 址 | ||||||||
个 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
违法事实 及证据 | ||||||||
处罚依据及承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处理审核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业务处室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构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批表
案 由 | 立案案号 | |||||||
案件来源 |
□投诉、举报 □巡查发现 □内部处室移送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其它: | 立案时间 | ||||||
案发地 | 调 查 人 | |||||||
当 事 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 址 | ||||||||
个 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
违法事实 及证据 | ||||||||
处罚依据及承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处理审核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业务处室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管领导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罚款数额个人在一万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的由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的来源、调查经过(概括交代案件由来,包括案件来源、登记时间、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等;调查经过,包括办案人员的组成、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要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依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以及结合当地的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内容)。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建议(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本案已调查终结。(若达到集体讨论额度,增加“建议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审批表
立案案号 | 立案时间 | ||||||||||
案 由 | |||||||||||
案 发 地 | |||||||||||
当 事 人 | 法人和其他组 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 址 | |||||||||||
个 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
具体违法 事 实 | |||||||||||
拟 处 罚 意 见 | |||||||||||
是否属于 听证范围 | □是 □否 | 听证 类型 |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其它; | ||||||||
承办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处理审核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审批表
立案案号 | 立案时间 | ||||||||||
案 由 | |||||||||||
案发地 | |||||||||||
当 事 人 | 法人和其他组 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 址 | |||||||||||
个 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
具体违法 事 实 | |||||||||||
拟 处 罚 意 见 | |||||||||||
是否属于 听证范围 | □是 □否 | 听证 类型 |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其它; | ||||||||
承 办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处理审核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管领导 审 核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冀保涞城罚先告字〔2024〕第 号
(当事人):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现根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文号 | |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冀保×城罚听告字〔2024〕第 号
(当事人):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机关盖章: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文号 | |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及代收原因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 由 | |||||
执法机构 | |||||
执法人员 | |||||
执法机构拟 处理意见 | |||||
法制审核意见 |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是 | √ | 否 | |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 | 否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 是 | √ | 否 | ||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是 | √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 |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 是 | 否 | √ | ||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 | 否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否 | √ |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意见适当,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员: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意见 | 意见: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审核领导 小组意见 | 意见: 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 年 月 日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讨论地点:
案 由:
主 持 人: 职务:
出席人员: 职务:
……
列席人员:
汇 报 人:
记 录 人:
汇报案件情况:
案情介绍: 。
证据材料:1.
2.
处罚依据: 。
处罚建议: 。
(按照执法机构、行政机关业务处室、行政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顺序逐一发表具体意见)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
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集体讨论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第 页 共 页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立案案号 | 立案时间 | ||||||
案 由 | |||||||
案 发 地 | |||||||
当 事 人 | 法人和其他组 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 址 | |||||||
个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
具体违法 事 实 | |||||||
履行告知 及当事人 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 情 况 | |||||||
处罚依据 及承办人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处理审核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立案案号 | 立案时间 | ||||||
案 由 | |||||||
案 发 地 | |||||||
当 事 人 | 法人和其他组 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 址 | |||||||
个人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
性 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
具体违法 事 实 | |||||||
履行告知 及当事人 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 情 况 | |||||||
处罚依据 及承办人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处理审核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 审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管领导 审 核 |
签 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涞城简罚决字〔2024〕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地 址:(住址或住所)
你(单位)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因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 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离场支付
□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款交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冀保城信用告〔2024〕第 号
:
你(单位)因违反 规定,于 年 月 日被处予 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文件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满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满6个月、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满3年后方可进行修复)。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相关规定,满足最短公示期并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后,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在线申请修复,可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保定”网站(http://xy.baoding.gov.cn/)了解信用修复要求、机制、流程等内容。(信用修复咨询电话:0312-6788632)。
提示: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均在“信用中国”或相关信用门户网站线上申请提交材料(无须到现场提供材料),不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部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执法部门,一份交当事人。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案 由 | ||
处罚内容 | ||
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 | ||
备 注 | 附有关执行凭证或文书: 1.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据; 2.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没收的涉案财物的后续处置凭证;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 4.其他。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案由 | ||
公开情形 | ||
公开网站 | ||
网站公开 情况截图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结案审批表
当事人 | 法人和其他组 织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 址 | |||||||||
个
人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
住 址 | |||||||||
工作单位 | |||||||||
案 由 | 立案时间 | ||||||||
案件来源 | □投诉、举报 □检查发现 □内部处室移送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他: | ||||||||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 | 送达时间 | ||||||||
案件简要情 况 | (简要情况,后附具体的结案报告) | ||||||||
执行方式 | □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强制执行 □其他 | ||||||||
执行结果 | |||||||||
承 办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行政机关 主管领导 审 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目录
案由 | ||
案号 | ||
行政执法全过程目录清单 | ||
音像资料袋
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本案卷已编号的文件资料共 页,其中:文字材料 页,图样材料 页,光盘 张。
立 卷 人: 检 查 人: 立卷时间: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