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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施行公告

旅游资讯  发文时间:2021-11-22 09:55:01   浏览次数:


管理条例

 

(2021年7月8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石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石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白石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白石山景区的范围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白石山景区四至边界为准。

 第三条 白石山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涞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石山景区的保护和利用,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白石山景区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白石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白石山景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白石山景区有关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涞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白石山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白石山景区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白石山景区总体规划是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白石山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景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白石山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白石山景区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白石山景区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地方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白石山景区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不得乱堆乱放,保障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白石山景区旅游资源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地质遗迹、历史遗址、碑碣石刻以及长城等文物古迹,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 在白石山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四)采伐树木、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白石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林木花草;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景区内设立的界碑及标志牌;

(三)倒卖景区门票,在指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等影响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开山、采石、挖土、取沙、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刻划、涂污文物古迹、景物或者设施;

(七)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

(八)乱扔垃圾;

(九)砍伐或者损毁古树名木;

(十)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生态和景观的行为。

 第十五条 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应当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设定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界碑和地名标志、路标、说明标识等标志牌。

 第十六条 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在景区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牌,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保障景区内饮水安全,对污水和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十八条 在白石山景区内利用旅游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未取得景区项目经营权,不得在白石山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涞源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在白石山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行,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消除。旅游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相关检验、检测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旅游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

 第二十条 进入白石山景区的车辆,应当服从管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在白石山景区从事导游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件,文明服务。禁止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提高导游价格,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白石山景区应当制定景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进入白石山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景区旅游资源和公共设施,遵守白石山景区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区内有下列行为的,由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协同涞源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攀折林木花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景区内设立的界碑及标志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指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白石山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涞源白石山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