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八)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参见《涞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本机关将通过涞源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涞源县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涞源县广昌大街83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2-7321366 传真号码:0312-7333771 通信地址:涞源县广昌大街83号 邮政编码:074300 电子邮箱地址:czjbgs7321366@163.com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涞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政府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年度报告 本机关将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涞源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主要内容: (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将通过政府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报告》。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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