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80966x/2016-00166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6-11-10 文  号: 主 题 词:
名  称: 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信息
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信息
           涞源县人民法院    

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情况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收支总体情况表(见附表4-1至4-3)

附表4-1 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附表4-2 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附表4-3 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第三部分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4至4-9)

附表4-4 部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附表4-5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表4-6 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附表4-7 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

附表4-8 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附表4-9 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四部分 绩效预算信息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部分 国有资产信息

第七部分 有关事项说明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三、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四、专业名词解释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一部分 部门情况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指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

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依法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再审案件。

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

依法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主管部门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管理本院的经费和物资装备。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单位内设部门38个,其中:行政处室5个,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监察室、信访办公室;业务庭室33个,其中:机关庭室16个、基层法庭9个、一乡一镇法庭8个,分别是: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申诉审查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法警队、立案庭、诉前调解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鉴定办公室、城关人民法庭、走马驿人民法庭、北石佛人民法庭、白石山镇人民法庭、杨家庄镇人民法庭、银坊镇人民法庭、上庄人民法庭、金家井人民法庭、王安镇人民法庭、留家庄人民法庭、水堡人民法庭、南马庄人民法庭、烟煤洞人民法庭、塔崖驿人民法庭、乌龙沟人民法庭、南屯人民法庭、东团堡人民法庭。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只包含本级决算。

第二部分 收支总体情况表(见附表4-1至4-3)  

第三部分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4至4-9)

第四部分 绩效预算信息“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涞源法院全面落实县委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按照上级法院工作要求,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大力推进法院体制、机制改革,为优化“两个发展环境”、建设“和谐涞源、平安涞源”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业务发展统一要求,我院庭审、执行及信息化装备采购,主要由上级法院会同上级财政部门统一招标、采购,2015年无县级政府采购。

第六部分 国有资产信息

我局年末资产总额1878.30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50.32万元;固定资产1381.13万元;在建工程246.85万元。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0.06万元;银行存款227.55万元;应收款项22.71万元。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业务用房505.46万元;公务及业务用车36辆共计402.61万元;业务装备及办公设备473.06万元。资产总额比上年度增加15.05%,主要增加了数字法庭等业务装备,在建工程包括审判法庭及基层法庭业务用房建设。

第七部分 有关事项说明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5 年度部门决算收入1525.57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1454.72万元;其他收入70.85万元。年初预算795.98万元,实际增加729.59,增加了91.66%,为基建资金和工资调整增加额。2014年度部门决算收入1044.14万元,比上年度增加46.11%。     

    2015 年度部门决算支出1842.0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0.60万元,项目支出1021.43万元。其中按功能分类:行政运行支出691.6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8.99万元、案件审判支出306.65万元、案件执行支出28.66万元、两庭建设支出203.4万元、其他法院支出482.73万元中(其中:装备购置支出338.63万元、救助支出144.10万元)。按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635.6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389.44万元、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275.0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541.98万元。  年初预算支出795.98万元,实际增加了1046.05万元,增加131.42%,主要是基建支出,工资调整支出及处理多年呆账死账列支数额。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454.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54.72元。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39.32%,主要是增加了基建收入和工资福利收入。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96.56元,其中基本支出810.53万元,项目支出986.03万元。按功能分类:行政运行支出681.5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8.99万元、案件审判支出306.65万元、案件执行支出28.66万元、两庭建设支出203.4万元、其他法院支出447.33万元中(其中装备购置支出338.63万元、救助支出108.7万元)。按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635.6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389.44万元、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275.0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96.51万元。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96.56元。本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88.72%,主要是增加了基建支出和工资福利支出、并按规定清理了部分呆账死账。

二、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5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6.06万元,按经济分类:商品和服务支出66.06万元,其中:办公费0.70万元、水费0.2万元、电费0.07万元、取暖费2.19万元、差旅费0.71万元、维修(护)费20.86万元、公务接待费11.5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4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9.25万元(处理长期挂账的呆账死账问题)。比2014年度减少14.15%。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压缩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尽量压缩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差旅费。我院在维持机关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向办案业务一线倾斜,优先保障办案业务经费。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一)我单位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压缩各项公用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都比上年度有大幅度减少。公务接待费预算12万元,实际支出11.58万元,比预算降低3.5%,国内公务接待86批次320人次,主要是接待上级法院开庭及检查工作及协调县内部门业务关系。上年度公务接待费13.6万元,减少2.02万元,同比减少14.85%;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行政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48万元;办案业务用车保有量32辆,用于办案车辆的经费67.69万元,车辆运行及维护费总计68.17万元,比预算降低2.61%。

 (二)2015年度我院未购置公务用车,年末公务及业务用车实际运行33辆,另外3辆待报废。

   (三)本年度我院没有因公出国费用支出。

专业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案件执行: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 “三公”经费,是指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 (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业务用房水电费、办公业务用房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附表4-7、4-8为空表,因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涞源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附表4-1至9.xls
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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