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3063076983344X6/2017-0039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
| 发文日期: | 2017-12-2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 ||||
|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1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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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环保局按照《涞源县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环保局内设执法股室和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环保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县环保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环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环保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县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县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主动公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相对人、收费金额、收费时限、收费结果等; (五)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县环保局确定本单位门户网站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公开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本县广播、电视等,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 办公场所。在县环保局机关一楼大厅和县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事前、事后公示内容由具体承办行政执法的股室(单位)负责提供,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相关公示载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县环保局行政执法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县环保局行政执法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环保局各相关股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和单位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环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县环保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承办股室负责人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环保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县环保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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