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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7-0038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7-12-2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环境监察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环境监察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12-25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污染源环境监察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增强污染源的动态监管能力,夯实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监察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排放、污染治理和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参与处理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执法记录仪器、电子设备等记录方式对污染源环境监察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记录内容包括抽查说明及抽查依据、执法过程、现场调查取证和填写《涞源县污染源环境监察现场通知书》。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对监察对象现场检查时进行的记录。电子信息包括电脑对执法人员和污染源双随机抽查的记录。

第五条 污染源环境监察应当遵循: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任务、依据、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污染源环境监察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法规股对本局的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指导。

第二章 监察对象确认的记录

第七条  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落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县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市环保厅局备案。

第八条  监察对象的确认:每季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在 “河北省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中采用随机摇号抽查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并保证不低于最低抽查比例。

第九条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县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保证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确保全覆盖、零遗漏。一般排污单位和重点监管对象按照规定进行抽查确定。

第三章 现场检查的记录

第十条  污染源监察应当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日常规范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对重点排污节点可采用文字、拍照、摄像多种方法协同记录。

第十一条  环境执法人员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检查监管对象落实环保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时填写《河北省保定市污染物现场监察记录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涉及查封、扣压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报告并作出处理。上述文书均应由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结案与归档的记录

第十二条  污染源现场监察过程完毕之后,应将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资料及各种文书建档管理。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按照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涞源县环境保护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21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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