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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7-0036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7-09-27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
行政许可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企业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行政许可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行政许可排污许可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行政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行政许可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处罚环保局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大气法、水、固、噪、环境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条例》环境违法企业
行政强制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环保局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核技术利用单位
行政监督辐射污染防治环保局环保局《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
行政监督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环保局环保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
行政监督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
行政监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环保局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
行政监督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排污单位
其他类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局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双超双有和一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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