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46564x/2023-0006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司法局 |
| 发文日期: | 2023-05-1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政复决字〔2023〕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涞政复决字〔2023〕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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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涞政复决字〔2023〕01号 申请人:受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涞源县xx号,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涞源县公安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30755464217W 法定代表人:曹立锋,职务:局长。 单位住所:涞源县广昌大街8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公(走)行罚决字〔2023〕010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涞公(走)行罚决字〔2023〕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与张x是同一村村民,2022年8月30日21时许,我从父亲家出来回自己家的过程中,在半路上碰见张x,张x随口骂了我一句“你这个贪污犯”,我听到后问他为什么骂人,双方发生口角,互相骂了几句,我们谁也没有打谁,就各自回家了。所以我们未发生肢体冲突,公安局对我处罚明显证据不足。事发后张x为了讹人,先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让我第二天去派出所,我准时到派出所,并将情况做了如实陈述。8月31日、9月1日,派出所两次让张x去派出所询问此事,可是张x一直没有去派出所,是何原因?为什么报警后,又不去派出所?可见张x是在作妖,做策划谋害申请人的假证据。该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该决定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张x是教场村有名的恶人,无恶不作、好吃懒做,整天上访告状,到处告镇政府领导、镇派出所领导,是十足的恶人。我理解被申请人的苦衷,被申请人是为了安抚张x不得已拘留申请人,但不能因为张x上访告状而为了安抚他就随意的对申请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这对申请人是不公平的,真正应当受到打击的是张x本人。 被申请人称:2022年8月30日21时20分许,张x从村南回家走到李xx家门口碰到村委员兼会计受xx。因张x举报村干部问题,与村委员受xx发生争吵,后受xx对张x进行殴打。有张x的陈述,证人受xx、张xx、李xx等人的证言,诊断证明、音视频资料,足以证实受xx对张x殴打的事实。2022年8月30日走马驿派出所接到张x电话报警后次日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31日对张x进行了询问。并非受xx所讲的张x一直没有去派出所、报警后又不去派出所、张x是作妖做策划谋害受xx的假证据。音视频资料里受xx与张x的对话,诊断证明。张x的陈述等足以证实受xx对张x殴打的违法事实。受xx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涞源县公安局对受xx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经查询执法办案系统,未查询到张x被处罚的违法犯罪记录,受xx所说的张x是教场村有名的恶人,无恶不作、好吃懒做,整天上访告状,到处告镇政府领导、镇派出所领导,是十足的恶人,无证据证实。并且对受xx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受害人陈述、诊断证明、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非受xx所说的“拘留受xx是为了安抚张x使其不上访告状”。涞源县公安局对受xx作出涞公(走)刑罚决字〔2023〕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天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因此涞源县公安局对受xx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0日21时许,张x通过110报警,称村干部受xx辱骂并殴打自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依法予以立案,依法调查后于2023年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音频资料显示,申请人自认有殴打受害人张x的事实,同时有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有殴打受害人张x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涞公(走)刑罚决字〔2023〕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涞公(走)行罚决字〔2023〕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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