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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7-0036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7-09-27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于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2、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根据上级下达监测计划对我县的集中式饮用水源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1、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2、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4、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政策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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