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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7-0035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7-09-27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 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保局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各监察中队负责日常检查,监察大队不定期抽查,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全局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环保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环保局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对违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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