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3063076983344X6/2017-0035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
| 发文日期: | 2017-09-2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事项的监管 | ||||
|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事项的监管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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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局工作职责,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内容进行排污,包括排放污染物浓度是否超标,污染物种类是否发生变化,主要产污设备的数量是否发生变化,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每年年初,依据企业提供的污染物浓度年度核查监测结果,对其上年度持证排污情况进行书面核查。 2. 结合环境监察频次,按月或者按季或者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3. 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书面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 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 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核查等; 4. 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5. 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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