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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7-0036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7-09-27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规范案件查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规范案件查处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一、立案标准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县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三)违法行为是否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

(五)在法定处罚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监察大队或环境保护所承办人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法规股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2名以上持有涞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调查应当在20日内终结,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政策法规科。

(三)告知。政策法规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时效是否超过、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政策法规科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呈批表》并报分管领导批准。环保执法机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错误告知或者告知不清的,应当重新告知。

(四)陈述、申辩或听证。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进行现场复核。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由政策法规科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五)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按类别,分别组织召开审议委员会和审议小组的集体审议会议。审议案件应当如实记录,制作《案件集体审议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六)决定。经局集体审议的案件,政策法规科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呈批表》,经分管领导复签,局长签发。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保执法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八)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六十日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对已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结案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规范》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三、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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