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7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十条 | 《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第四十六条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2 | 对违反医护人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正)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2017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二条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起实施)第二十八、第三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 |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十五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第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2号,2000年7月10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 | 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3 | 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2017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一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气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2号,2000年7月10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令)第五十条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 | | 医疗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4 | 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处方管理规章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三、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 |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 | | 医师、医疗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5 | 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 | | | 医师、医疗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6 | 对违反血液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 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三十二条 | |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7 | 对违反院前急救管理规章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 |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 |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8 | 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 | | 医务人员、医疗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9 |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 | | |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 90天 | | 不收费 | |
| 10 |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11 | 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 | |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12 | 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13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条 | | | | | | 医疗卫生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 | 医疗卫生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15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 医疗卫生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16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 | 放射工作单位 | 90天 | | 不收费 | |
| 17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 医疗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18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 | | |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19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 | | | 医疗卫生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20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21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22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23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 |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24 | 对学校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 | | 学校 | 90天 | | 不收费 | |
| 25 | 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 托幼机构 | 90天 | | 不收费 | |
| 26 | 对违反国家和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016年6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第14号 )第二十五条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27 |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 |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1号)第二十一条 | | |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90天 | | 不收费 | |
| 28 |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6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 | | 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 90天 |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