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11005 |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 | 管理单位、个人、作业者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07 |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08 | 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09 | 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10 | 对未经执法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 | |
行政处罚 | 111011 | 对未经执法局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或未按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七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12 |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四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14 | 对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清除,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二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15 | 对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十六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 | 施工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16 | 对沿街门店、摊主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未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责任区内(摊点包括外延2米范围)垃圾和粪便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17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18 |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对产生的餐厨垃圾出售、倒运、擅自处理的或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19 | 对在市区饲养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1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2 | 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3 | 对在市内的公共场所、街道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4 | 对在市内公共场所、街道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5 |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6 |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7 | 对单位或个人占用、毁损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8 |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29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令)第四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31 | 对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32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33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令)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34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令)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35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给予警告,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36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行,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令)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3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令)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38 |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令)第二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4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41 | 对开发建设的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4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43 | 对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4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4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1104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罚款的处罚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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