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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井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5-01-27 10:00:00    浏览次数:341


金家井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免罚情形适用条件
1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首违免罚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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