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家井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 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审核重点 |
| 1 | 行政许可类决定 | 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或撤销许可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的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 |
| 2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对公民拟处10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 | 《金家井乡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 ||||
|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 ||||
|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
| 拟做出减轻处罚或按照情节需要加重处罚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一)有无构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要件; | ||
| (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 | ||||
| 3 | 行政强制类决定 |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四条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2、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
| 3、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
|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 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 (3)通知当事人到场; | ||||
|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
| 4 | 其他需要审核的执法决定 | 将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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