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详细信息

金家井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5-01-27 10:00:00    浏览次数:279



金家井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金家井乡辖区内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族事务、宗教事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金家井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五、审批机构:涞源县金家井乡人民政府

六、办理流程:见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听证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涞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涞源县金家井乡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二)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下午:14:30~17:30(夏季)

(三)电话:0312-7366527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