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领导签字: |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股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090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全文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02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管股、地热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20或14 | 1、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2、采矿权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备案数额。3、采矿权登记费(暂停收费)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98号。收费标准:每证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 |||||
| 09003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管股、地热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20 | 采矿权价款(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收费依据:国务院242号令。 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备案数额。 | ||||||
| 09004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管股、地热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20 | 不收费 | ||||||
| 0900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环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令)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7 | 不收费 | |||||
| 09006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环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令)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或7 | 不收费 | ||||||
| 09007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08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批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09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10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1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12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13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14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01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 | 14 | 不收费 | ||||||
| 09100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02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03 |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7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04 |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0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06 |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07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08 |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09 |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0 | 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1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2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3 | 临时使用土地,拒不归还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4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5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6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7 |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8 |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19 | 无证开采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20 | 越界开采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21 | 破坏性开采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22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23 |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24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25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26 | 查处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2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1027 | 查处测绘单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行为 | 行政处罚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43条 | 违法当事人 | 60 | 60 | 不收费 | ||||||
| 093001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行政征收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全文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按等别划分征收。 | |||||
| 093002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征收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9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9条,每平方米10至15元 | |||||
| 093003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征收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管股、地热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 | ||||||
| 093004 | 探矿权使用费 | 行政征收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堪股、地热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
| 093005 | 采矿权价款 | 行政征收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管股、地热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11条、《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 ||||||||
| 土地登记费 | 行政收费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股 | 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第4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93号)第4条: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 |||||||
| 土地出让业务费 | 行政收费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利用股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第5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第5条 | |||||||
| 土地出让金(价款) | 行政收费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利用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 |||||||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收费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2条 | 《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 ||||||
| 房屋登记费 | 行政收费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股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 | 30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
| 基本农田保护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8条(国务院令第257号)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土地复垦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土地复垦条例》第8条(国务院令第592号)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策法规股 |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25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执法监察股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18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利用股、不动产登记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6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33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24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测量标志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理信息股 |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第9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管股地勘股 地热股 |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8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7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注销、抵押等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管股 地勘股地热股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7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
| 农用地转用、征收 | 行政检查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保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章 | 《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 | 各分局所 | 日常工作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