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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免罚清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6-09-22 09:08:42    浏览次数:277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㈥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㈤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㈠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6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7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8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9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0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1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2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3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4

对出现违反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5

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未按规定清运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6

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7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8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法本条例规定,超出门、窗和墙体外立面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宣传、推广商品或者服务的;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19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丢电池、银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秘、乱丢瓜果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丢电池、银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0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传单,擅自占道加工、制作、修理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传单,擅自占道加工、制作、修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1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法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2

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树叶等杂物、废弃物,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未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树叶等杂物、废弃物,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3

对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4

对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5

对设置人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处罚

《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设置人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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