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23 | 融资担保公司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变更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时,用于证明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24 | 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证明 | 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证明没有法定禁止从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124 | 拟设典当行股东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出资能力,资本金为自有实缴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五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125 | 拟设典当行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 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相应实缴货币资本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五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9号令)第十一条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