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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3-12-22 00:00:00    浏览次数:514

涞源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

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

部门

出具

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23

融资担保公司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变更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时,用于证明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24

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证明

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证明没有法定禁止从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日第四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24

拟设典当行股东验资证明

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出资能力,资本金为自有实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五条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125

拟设典当行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相应实缴货币资本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10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五条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9号令)第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