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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4-02-20 00:00:00    浏览次数:635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具条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下3.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4.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违法行为未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扣压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且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收取的财物价值人均300元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造成劳动者财产损失,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3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重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超过法定期限1个月以下

2.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相同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3.主动整改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未引发不良舆论、未造成突发事件等不良社会危害后果。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当事

人情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

/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行为告知

                    ,执法人员            ,在                

检查的地点或其他案件线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                 的违法行为,根据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应当处以          (处罚内容)。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口/          

    日前整改毕,改正求如下: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当事

人承

                        (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XXXXXX日前改正

 2.遵守XX法律法规规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备注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