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事实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教育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需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准许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按相关法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