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和 便民的原则,将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时限和监督管理等进行公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公示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三)办理行政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四)办理行政审批的数量;
(五)办理行政审批的程序(包括受理程序、处理程序);
(六)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限;
(七)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格式文本;
(九)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及标准;
(十)承办人员、负责人、监督机构及电话; (十一)承办人员佩带证件,且窗口公示;
(十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包括准予行政审批的决
定、不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
同时也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示: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四)通过政府机关网站公布;
(五)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审批公示的内容,在公示之前须报本机关
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设立、
修改或取消时,或者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在该
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前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对于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要求行政审 批实施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
明、解释,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投诉;同时,设立投 诉举报箱。对投诉的案件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投诉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涞源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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