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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公示管理办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6-04-10 10:33:03    浏览次数:255

涞源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和 便民的原则,将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时限和监督管理等进行公示。

第三条 行政审批公示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三)办理行政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四)办理行政审批的数量;

(五)办理行政审批的程序(包括受理程序、处理程序);

(六)办理行政审批的时限;

(七)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格式文本;

(九)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及标准;

(十)承办人员、负责人、监督机构及电话; (十一)承办人员佩带证件,且窗口公示;

(十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包括准予行政审批的决

定、不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同时也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示: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四)通过政府机关网站公布;

(五)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审批公示的内容,在公示之前须报本机关

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设立、

修改或取消时,或者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在该

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前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对于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要求行政审  批实施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

明、解释,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投诉;同时,设立投  诉举报箱。对投诉的案件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投诉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涞源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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