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 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 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整个审批办理过程
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 各类文书、现场核查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
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 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
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行政许可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 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许
可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的记录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记录。
第六条 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递交的 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保定电子行政审批系统”
直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七条 受理人员分情况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不 予受理决定书》,对已按要求修改补正的发《补正告知书》
或《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需要现场踏勘环节的,应当对踏勘环 节实施全过程记录。内容包括:相关通知文件、签到表与议
程行程、现场记录、踏勘报告、评审报告等。
第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告知书》,并保存审批记录。
第三章 决定与送达的记录
第十条及时在“保定电子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登
记。
第十一条对拟不予批准的事项,要书面提出不予批准 的依据和理由,同时载明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 应有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按有关规定召开行政许可
会审会议时,应制作会审纪要,需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二 ) 会审日期;
( 三 ) 会审主持人、参加人;
( 四 ) 会审意见。
第十三条 发生《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
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法定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
和方式。送达回证应附在法定文书后一并组卷,妥善保管。
第四章 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并进行 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相关股室在行政许可行为终结之 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应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
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股室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电子档案的管理,
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完整、真实、可查。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中文
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许可记录损毁、丢
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
果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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