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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6-04-10 10:32:09    浏览次数:284

涞源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 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 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整个审批办理过程

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 各类文书、现场核查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

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 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

别使用。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行政许可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 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许

可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的记录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记录。


 

第六条 审批大厅工作人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递交的   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保定电子行政审批系统”

直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七条 受理人员分情况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不 予受理决定书》,对已按要求修改补正的发《补正告知书》

或《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行政许可需要现场踏勘环节的,应当对踏勘环 节实施全过程记录。内容包括:相关通知文件、签到表与议

程行程、现场记录、踏勘报告、评审报告等。

第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告知书》,并保存审批记录。

第三章   决定与送达的记录

第十条及时在“保定电子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登

记。

第十一条对拟不予批准的事项,要书面提出不予批准 的依据和理由,同时载明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 应有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按有关规定召开行政许可

会审会议时,应制作会审纪要,需包括以下内容:

(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 会审日期;

(  ) 会审主持人、参加人;

( ) 会审意见。

 

第十三条 发生《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 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

许可注销决定书》。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法定文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定时限

和方式。送达回证应附在法定文书后一并组卷,妥善保管。

第四章   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应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并进 规范化管理、保存、使用。相关股室在行政许可行为终结之 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应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

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股室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电子档案的管理,

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完整、真实、可查。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行政许可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行政许可全过程中文

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行政许可记录损毁、丢

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

果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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