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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6-03-25 11:24:34    浏览次数:668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园林绿化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四、承办机构: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理流程: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立案;7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其中,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封扣押时限为15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查封扣押时限为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

、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组织督查、跟踪督办。

、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300008097903

机构名称: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机构性质:机关

机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开源路18号

、办公地点、时间、联系电话

(一)办公地点: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山街66号

办公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至12:00  
                          14:30至17:30
      冬季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至12:00  
                          13:30至17:30  

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312-7321303

 

 

 

 

涞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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