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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镇人民政府2025 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事前公开  发文时间:2025-05-14 00:00:00    浏览次数:279

涞源镇人民政府

2025 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为深入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为重点,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订此计划。

一、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确保检查活动合法合规。

公平公正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做到检查标准统一、检查过程透明、检查结果公正。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行政执法检查的透明度。 

注重实效原则: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导向,突出检查重点,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切实提升行政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检查主体

涞源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检查依据

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梳理确定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及依据,具体见附件《涞源镇人民政府 2025 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四、检查事项及对象

主要检查事项和对象为辖区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的企业;农业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

五、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各部门应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联合检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六、检查频次

 日常检查每月安排1次检查任务

七、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涞源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执法队长为副组长,执法队员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镇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严格规范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程序,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规范使用执法文书,依法收集证据。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企业宴请、礼品礼金等,切实维护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强化监督考核:镇政府将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各部门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进行问责。

及时处理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向企业反馈,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加强宣传培训:各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企业对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争取企业的支持与配合。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

附件:涞源镇人民政府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涞源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4日

附件:

涞源镇人民政府

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城市管理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

城市管理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3

城市管理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

城市管理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5

城市管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城市管理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四十条

7

城市管理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8

文化旅游

对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9月18日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9

文化旅游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11日公布)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公布)第六十条

10

文化旅游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公布)第四十七条

11

生态环境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12

生态环境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13

农业农村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14

民族事务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15

宗教事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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